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529號
TYDM,102,聲,1529,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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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彥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9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彥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方彥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 3 月18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方彥宗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4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2月3 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9 月22日 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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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