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9號
TYDM,101,重訴,9,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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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緯柏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趙友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
179號、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緯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王緯柏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陳鑫、黃俊強郭啟平郭玉秋王奕文游怡芳、柯○○之證述,及同案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張○○、吳○○之供述在卷可稽,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網路聊天室列印資料、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供述之犯案經過細節,與其餘共同被告及被害人之證詞有所出入,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被告所犯刑法第330 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32 條第2 項第3款強盜擄人勒贖罪為法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4 月12日解除禁見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 年6 月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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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