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251號
TYDM,101,聲,2251,201205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諸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
862 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諸峯共同運輸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叄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諸峯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再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6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 ,於96年7 月8 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2 月7 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茲發覺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爰依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 法第47條第1 項及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 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呂諸峯於99年7 月2 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862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於100 年1 月14日確定,而受刑人 呂諸峯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 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再經同院96年度聲減 字第296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於96年7 月8 日入監 執行,並於97年2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上揭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 人呂諸峯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累犯,然原確定判決未依法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據此,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條文更定其主刑為有期徒刑3 年 1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