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光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光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1 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 定,於民國97年8 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 監獄執行中,嗣於101 年5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5 月11日以法授 矯字第1010109343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