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章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22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三三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毛重共伍公克,分別取綠色顆粒肆顆中壹顆,實際驗得毛重零點玖捌伍公克,驗前淨重零點捌貳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貳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零伍公克;取藍色顆粒貳顆中壹顆,實際驗得毛重零點柒玖玖公克,驗前淨重零點陸零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貳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章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8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 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 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毒偵字第3833號不起訴處分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100 年8 月15日DR11─0277─017 、018 號 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100 年度安字第1318號)附卷可 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