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14號
TYDM,101,聲,2014,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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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玟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字第6205號、101 年執聲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賴玟榤因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賴玟榤因業務侵占、詐欺、偽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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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