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坤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1 年度執聲
付字第2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坤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坤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由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1 年9 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7 月21日,惟受刑人於101 年5 月 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 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