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313號
TYDM,101,聲,1313,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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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學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
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膠帶壹個、塑膠束帶肆條、中華電信SIM 卡壹張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學所涉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19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而扣案之膠帶1 個、塑膠束帶4 條、白色布條繩子1 條 及中華電信SIM 卡1 張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供述在卷,為此,爰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智學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9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膠帶1 個、塑膠束帶4 條及中華電 信SIM 卡1 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 承在卷。至於扣案之白色布條繩子1 條,被告於99年6 月3 日警詢中辯稱:「繩子是原本就放在劉增凱車上的。」等語 在卷,所辯該白色布條繩子1 條係原即放置於被害人劉增凱 之自用小客車上一節,核與共同被告陳智豪於99年6 月2 日 警詢中所述:「該白色布條是在劉增凱的CK-0087 自小客車 上拿出來的。是劉增凱自己的。」相符,此外,復查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認扣案之白色布條繩子1 條為被告所有之物,是 此部分自不得爰引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依首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沒收膠帶1 個、塑膠束帶4 條及中華電信SIM 卡1 張,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餘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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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