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事檢驗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1年度,56號
TYDM,101,簡上,56,2012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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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思含
      林清薇
      陳建州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事檢驗師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4 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劉思念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應更正為「劉思含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項誤載為「劉思念林清薇陳建州均無罪」,應更正為「劉思含林清薇、陳 建州均無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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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