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三О九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高市警港分
刑字第一五○○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九時二十五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二六八號之容光大旅社向男客洪天生媒介與被移送人 乙○○從事性交易行為,而乙○○意圖得利,與洪天生言明性交易一次代價為新 臺幣(下同)七百元,並於上開旅社二0三室內與洪天生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