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575號
TYDM,101,桃簡,575,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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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薪峯原名黃建隆.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
第298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薪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黃薪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7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及拘役20日,並於98年6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5 年以內再故意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財務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 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決,反係出言恫赫告訴人 ,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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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