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519號
TYDM,101,桃簡,519,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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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卜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2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卜淳違反保護令,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害人與被告曾有同居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 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再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騷擾,係 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 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3款 定有 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 、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 意,所為之禁止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 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本院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明知 依該保護令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亦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行為,及應最少遠離被害人桃園縣 八德市○○路頂橋巷4 弄2 之1 號住居所與桃園縣桃園市○ ○街58號工作之「益文幼教社」25公尺,竟仍違反保護令而 為不法侵害行為,非但漠視法院所核發保護令之效力,甚且 造成他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所為實無足 取;惟念及被告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被害人亦請求本院從 輕量刑,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足參;兼衡以 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第4 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594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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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