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1年度,213號
TYDM,101,桃簡,213,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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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2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春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229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春秀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賴春秀明知某不詳姓名成年人與其正犯成員行不自行申 辦金融機構之存摺、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銀行之存摺、提 款卡與密碼,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 帳戶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03月 10日至翌日間其中一日,在臺灣地區某處,將其於100 年03 月10日甫在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各1 枚、其在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八德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各1 枚、不知情之其妹賴莉雯甫在100 年03月10日在華 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各1 枚,一併交付予該不詳姓名成年人,並 提供密碼。(一)該不詳姓名成年人、自稱臺灣銀行專員之 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100 年03月11日20時許,由該自稱臺灣銀行專員之成年 人打電話向住於南投縣南投市之張觀玉以附表編號1 詐騙手 法欄所示言詞向張觀玉施詐,使張觀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編號1 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1 所示 金額入附表編號1 所示帳戶。該張觀玉匯入賴莉雯上開帳戶 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 領一空。張觀玉嗣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 二)該不詳姓名成年人、自稱玫瑰唱片行員工之成年人、自 稱林姓郵局行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03月11日20時許,先由該自稱 玫瑰唱片行員工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住於高雄市鳳山區之張雅 琳以附表編號2 、Ⅰ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張雅琳施詐,接 續由自稱林姓郵局行員之成年人以附表編號2 、Ⅱ詐騙手法 欄所示言詞向張雅琳施詐,使張雅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編號2 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2 所示金 額入附表編號2 所示帳戶,另於100 年03月12日00時12分許 ,由某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30,000元入楊富 豪(另案辦理)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 000號帳戶內,繼於100 年03月12日18時31分許,由某自 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30,000元入陳斐雅(另案 辦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該張雅琳匯入賴莉雯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 日,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張雅琳嗣 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三)該不詳姓名成 年人、自稱網路購物賣家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03 月11 日19時30分 許,由該自稱網路購物賣家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住於臺中市北 區之劉郁辰以附表編號3 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劉郁辰施詐 ,使劉郁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3 所示匯款 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3 所示金額入附表編號3 所示帳戶 。該劉郁辰匯入賴莉雯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 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劉郁辰嗣發覺受騙 ,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四)該不詳姓名成年人、自 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郵局業務員之成年 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100 年03月11日21時許,先由該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 家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在桃園縣蘆竹鄉之游依珊以附表編號4 、Ⅰ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游依珊施詐,接續由該自稱郵局 業務員之成年男子以附表編號4 、Ⅱ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 游依珊施詐,使游依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 4 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4 所示金額入附表編號 4 所示帳戶。該游依珊匯入賴莉雯上開帳戶之款項,於匯入 同日,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游依珊 嗣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五)該不詳姓名 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自稱玉 山商業銀行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03月11日18時51分許,先由該 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在臺北市 南港區之黃敏綸以附表編號5 、Ⅰ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黃 敏綸施詐,於同日18時59分許,接續由該自稱玉山商業銀行 人員之成年人以附表編號5 、Ⅱ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黃敏 綸施詐,使黃敏綸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5 所 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5 所示金額入附表編號5 所 示帳戶,另於100 年03月12日00時38分許,由臺北市○○區 ○○路19之5 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港分行某自動櫃員機, 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29,989元入臺彎新光商業銀行宜蘭分 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內。該黃敏綸匯入賴春秀 上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



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黃敏綸嗣發覺 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六)該不詳姓名成年人 、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會計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郵 局客服人員之成年男子、自稱郵局主管楊嘉怡之成年女子,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03月11日17時58分許,先由該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會計人員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向在新北市新店區之李翊慈以附 表編號6 、Ⅰ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李翊慈施詐,於同日18 時17分許,接續由該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之成年男子以附表編 號6 、Ⅱ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李翊慈施詐,接續由自稱郵 局主管楊嘉怡之成年女子以附表編號6 、Ⅲ詐騙手法欄所示 言詞向李翊慈施詐,使李翊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編號6 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6 所示金額入附 表編號6 所示帳戶,另於100 年03月11日18時43分許、同日 18時46分許,各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某自動櫃員機,依對方 指示操作,各匯款29,988元、25,678元入李宗隆(另案辦理 )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李翊慈 匯入賴春秀上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款項,於 匯入同日,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李 翊慈嗣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七)該不詳 姓名成年人、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自稱上 海國際商業銀行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03月11日18時40分許,先 由該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之成年人打電話向住高雄市 鼓山區之許政孝以附表編號7 、Ⅰ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許 政孝施詐,接續由該自稱上海國際商業銀行人員成年人以附 表編號7 、Ⅱ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許政孝施詐,使許政孝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7 所示匯款時、地,匯 款如附表編號7 所示金額入附表編號7 所示帳戶。該許政孝 匯入賴春秀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 同日,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許政孝 嗣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罪。(八)該不詳姓名 成年人、自稱網路購物賣家之成年人、自稱華南商業銀行李 專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100 年03月11日19時30分許,先由該自稱網路購 物賣家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在臺北市之孫瑋孝以附表編號8 、 Ⅰ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孫瑋孝施詐,接續由該自稱華南商 業銀行李專員之成年人先後以附表編號8 、Ⅱ詐騙手法欄所 示言詞向孫瑋孝施詐,使孫瑋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各 於附表編號8 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8 所示金額



2 筆入附表編號8 所示帳戶。該孫瑋孝匯入賴春秀上開華南 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正犯成員 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孫瑋孝嗣發覺受騙,報警循 線查獲賴春秀犯罪。(九)該不詳姓名成年人、自稱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人員之成年人、自稱第一商業銀行人員成年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03月11日17時44分許,先由該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人員 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在彰化縣福興之許佩珊以附表編號9 、Ⅰ 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許佩珊施詐,接續由該自稱第一商業 銀行人員之成年人以附表編號9 、Ⅱ詐騙手法欄所示言詞向 許佩珊施詐,使許佩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 9 所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編號9 所示金額入附表編號 9 所示帳戶。該許佩珊匯入賴春秀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 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正犯成員以卡片跨行提款 方式提領一空。許佩珊嗣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賴春秀犯 罪。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先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上開3 帳戶,分別為其 與其妹賴莉雯所開立,其係與賴莉雯於100 年03月10日一起 至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分別在該行開立2 人名義之帳戶, 開立後該2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由其領取,其領取後將該 2 帳戶提款卡密碼更改為與其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帳戶提款卡密碼相同之密碼等情,惟其於警詢辯稱:上開3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其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不知何時遺 失,其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寫在 該帳戶之存摺上云云,其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上開3 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其係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一起遭竊,其將密 碼寫在存摺上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 即被害人張觀玉張雅琳劉郁辰游依珊黃敏綸;李翊 慈、許政孝、孫瑋孝、許佩珊於警詢時就其等被詐欺之情節 指述甚詳,證人賴麗雯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指明其 名義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係與被告一起於100 年 03月10日前往開戶,開戶後其因要上課,即由其姐即被告代 為領取其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情,且有華南商業銀行八 德分行函影本01份、被告於該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影本01 份、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影本01份、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單影本01份、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印表01份、開戶照片01份、 賴麗雯於該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影本01份、存款往來項目 申請書影本01份、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影本01份、存摺 存款期間查詢印表01份、開戶照片02份、被告於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個人戶開戶申請書影本01份、開作業 檢核表影本01份、客戶存摺資料查詢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 01份、帳戶交易明細查詢01份、歷史交易表01份、ATM 提款 明細01份、ATM 轉入明細01份、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 片20張、張雅琳存摺影本01份、劉郁辰存摺影本01份、郵局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3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影本03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影本02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 份、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北富邦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華南商業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可稽。查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 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 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 ;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 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帳戶提款卡 之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如同時知悉密碼,尚可作無摺存 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等功能,而可作為不法犯 罪所得之人頭帳戶;又銀行提款卡設置密碼之目的,係避免 提款卡如因失竊、遺失或其他原因離本人持有時,取得持有 之人,若未經原持卡人告知密碼,將難以使用該提款卡,故 提款卡與載有提款卡密碼資料,應分離放置,方可避免提款 卡因失竊、遺失或其他原因離本人持有時,提款卡之功能遭 他人盜用或以之為人頭帳戶。被告前開所辯,或稱上開存摺 、提款卡係遺失,或稱上開存摺、提款卡係遭竊,先後所述 不一,已難採信。又被告另辯稱:其將密碼寫在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八德分行存摺上,該存摺與提款卡及另2 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一併遺失或遭竊云云,依上開說明,已與提款卡與 載有提款卡密碼資料,應分離放置之常情不符。又上開華南 商業銀行八德分行之2 帳戶,係甫於100 年03月10日所開立 之新帳戶,存摺與提款卡亦係當日被告所領得,且其中1 帳 戶係被告代其妹賴莉雯所領取保管者。又依證人賴莉雯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稱:其係於100 年03月12日去泰國,同年 月18日返國,被告係於同年月10日即代其妹賴莉雯領取賴莉 雯新開立之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單,理應 於代領後之當日或於賴莉雯出國前,交給賴莉雯自行保管。 然依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其代領賴莉雯之 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單後,非但未於賴莉雯出國前將 之交付予賴莉雯自行保管,並由賴莉雯自行保管密碼單或變



更密碼,反而於代領當日,即將所申辦之其自己與賴莉雯帳 戶之提款卡密碼自行變更為與其上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德 分行帳戶提款卡密碼相同之密碼,且不將屬其妹名義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交予其妹,而任意將之置放於機車置物箱內多 日未予置理,亦與常情有違。又被告既將上開新開立之2 帳 戶提款卡密碼設定為與其上開舊有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德 分行帳戶提款卡密碼相同之密碼,該密碼即屬原已使用多時 之舊密碼,應屬其熟悉且易記之號碼,始有如此更改之必要 。況被告縱然因怕忘記密碼而須將密碼另記載於書面或其他 資料上備忘,依上開說明,其記載之書面或資料,亦應與提 款卡分離放置,始能達設置密碼之目的,實無將密碼寫在存 摺上而與同一密碼之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同置,而一併遺失 或失竊之理。被告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資料提 供,經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為詐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正犯 成員並持卡順利迅速轉帳或提領一空,可見被告早知對方取 得上開帳戶係供為詐欺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 ,其有幫助犯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又關於被告交付存摺、提款卡與提供密碼之時間,由被 告係於100 年03月10日申辦領得上開2 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 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單,並於領取後將密碼變更, 而上開被害人係於100 年03月11日陸續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 ,足認其交付之時間,應為100 年03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間 之其中1 日。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上開正犯成員間,就上開詐欺 犯行,分別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僅 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並提供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 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 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幫助正犯詐欺被害 人張雅琳黃敏綸李翊慈、孫瑋孝之幫助行為僅一個,雖 正犯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張雅琳黃敏綸李翊慈、孫瑋孝各 多次交付財物,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張雅琳黃敏綸李翊慈、孫瑋孝各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祇成立1 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祇成立1 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侵害9 被害人個人法益,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3 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並提供密碼,幫助上開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 入、提領之用,正犯施詐各使被害人9 人交付上開財物,金 額非少,上開匯入被告帳戶款項已由正犯提領之犯罪情節與



所生危害程度,被告犯罪後自白部分犯情,惟尚未賠償被害 人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所交付上開3 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均未扣案,其中賴莉雯名義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非其所有,不得宣告沒收,而被告名義之上開2 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因未扣案,現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均 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不予宣 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手法│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地點 │ │(新臺幣)│ │
├──┼───┼────┼────┼─────┼──────┤
│ 1 │張觀玉│於100 年│佯稱:妳│29,989元 │賴莉雯上開華│




│ │ │3 月11日│在金石堂│ │南商業銀行八│
│ │ │20時52分│網路書店│ │德分行帳戶 │
│ │ │許在南投│購物,付│ │ │
│ │ │縣草屯鎮│款方式有│ │ │
│ │ │碧山郵局│誤,請妳│ │ │
│ │ │ │儘速至附│ │ │
│ │ │ │近之提款│ │ │
│ │ │ │機依我指│ │ │
│ │ │ │示操作更│ │ │
│ │ │ │正,才不│ │ │
│ │ │ │會被罰錢│ │ │
│ │ │ │云云 │ │ │
├──┼───┼────┼────┼─────┼──────┤
│ 2 │張雅琳│於100 年│Ⅰ佯稱:│29,989元 │賴莉雯上開華│
│ │ │3 月11日│妳先前向│ │南商業銀行八│
│ │ │21時06分│本公司購│ │德分行帳戶 │
│ │ │許,由某│買貨到付│ │ │
│ │ │自動櫃員│款之唱片│ │ │
│ │ │機 │,之後取│ │ │
│ │ │ │消訂單,│ │ │
│ │ │ │因本公司│ │ │
│ │ │ │內部作業│ │ │
│ │ │ │疏失,設│ │ │
│ │ │ │定到分期│ │ │
│ │ │ │付款,請│ │ │
│ │ │ │妳至郵局│ │ │
│ │ │ │或銀行取│ │ │
│ │ │ │消該設定│ │ │
│ │ │ │云云。②│ │ │
│ │ │ │Ⅱ佯稱:│ │ │
│ │ │ │請妳至郵│ │ │
│ │ │ │局依我指│ │ │
│ │ │ │示操作,│ │ │
│ │ │ │取消分期│ │ │
│ │ │ │付款之設│ │ │
│ │ │ │定云云 │ │ │
├──┼───┼────┼────┼─────┼──────┤
│ 3 │劉郁辰│於100 年│佯稱:妳│4,752元 │賴莉雯上開華│
│ │ │3 月11日│之前網路│ │南商業銀行八│
│ │ │21時21分│購物已經│ │德分行帳戶 │




│ │ │許,由臺│1 次付清│ │ │
│ │ │中市北區│款項,因│ │ │
│ │ │健行路49│工作人員│ │ │
│ │ │號某便利│疏失,將│ │ │
│ │ │商店之中│妳的購物│ │ │
│ │ │國信託商│情形,誤│ │ │
│ │ │業銀行所│植為購買│ │ │
│ │ │設置自動│12次,請│ │ │
│ │ │櫃員機 │妳至銀行│ │ │
│ │ │ │提款機依│ │ │
│ │ │ │我指示操│ │ │
│ │ │ │作變更設│ │ │
│ │ │ │定云云 │ │ │
├──┼───┼────┼────┼─────┼──────┤
│ 4 │游依珊│於100 年│Ⅰ佯稱:│12,987元 │賴莉雯上開華│
│ │ │3 月11日│妳之前網│ │南商業銀行八│
│ │ │21時51分│路購物付│ │德分行帳戶 │
│ │ │許,由桃│款方式錯│ │ │
│ │ │園縣蘆竹│誤,選到│ │ │
│ │ │鄉○○路│分期付款│ │ │
│ │ │1 段112 │,導致會│ │ │
│ │ │號某7 -│每月扣款│ │ │
│ │ │11便利商│,請妳到│ │ │
│ │ │店內之中│提款機操│ │ │
│ │ │國信託商│作改變付│ │ │
│ │ │業銀行所│款方式云│ │ │
│ │ │設置自動│云。 │ │ │
│ │ │櫃員機 │Ⅱ佯稱:│ │ │
│ │ │ │請妳至提│ │ │
│ │ │ │款機依我│ │ │
│ │ │ │只是操作│ │ │
│ │ │ │云云 │ │ │
├──┼───┼────┼────┼─────┼──────┤
│ 5 │黃敏綸│於100 年│Ⅰ佯稱:│29,989元 │賴春秀上開日│
│ │ │3 月11日│妳之前在│ │盛國際商業銀│
│ │ │19時27分│雅虎奇摩│ │行八德分行帳│
│ │ │許,由臺│網拍購物│ │戶 │
│ │ │北市南港│交易,因│ │ │
│ │ │區○○路│本公司送│ │ │
│ │ │19之13號│貨人員疏│ │ │




│ │ │合作金庫│失,導致│ │ │
│ │ │商業銀行│消費付款│ │ │
│ │ │南港分行│方式遭誤│ │ │
│ │ │所設置自│設定為約│ │ │
│ │ │動櫃員機│定轉帳,│ │ │
│ │ │ │每月將會│ │ │
│ │ │ │由妳的帳│ │ │
│ │ │ │戶扣除87│ │ │
│ │ │ │0 元,將│ │ │
│ │ │ │被連續扣│ │ │
│ │ │ │繳12個月│ │ │
│ │ │ │,需聯繫│ │ │
│ │ │ │刷卡銀行│ │ │
│ │ │ │人員處理│ │ │
│ │ │ │云云。 │ │ │
│ │ │ │Ⅱ佯稱:│ │ │
│ │ │ │分期扣款│ │ │
│ │ │ │須透過提│ │ │
│ │ │ │款機將設│ │ │
│ │ │ │定解除,│ │ │
│ │ │ │請妳至附│ │ │
│ │ │ │近提款機│ │ │
│ │ │ │依我指示│ │ │
│ │ │ │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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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翊慈│於100 年│Ⅰ佯稱:│29,988元 │賴春秀上開日│
│ │ │3 月11日│妳之前購│ │盛國際商業銀│
│ │ │19時32分│買風衣外│ │行八德分行帳│
│ │ │許,由某│套,出貨│ │戶 │
│ │ │郵局自動│前因內部│ │ │
│ │ │櫃員機 │問題,導│ │ │
│ │ │ │致妳轉帳│ │ │
│ │ │ │1 次付清│ │ │
│ │ │ │1580元之│ │ │
│ │ │ │付款方式│ │ │
│ │ │ │,弄錯成│ │ │
│ │ │ │12筆分期│ │ │
│ │ │ │付款,請│ │ │
│ │ │ │妳配合藉│ │ │
│ │ │ │由金融機│ │ │




│ │ │ │構來取消│ │ │
│ │ │ │這筆12期│ │ │
│ │ │ │之分期付│ │ │
│ │ │ │款交易云│ │ │
│ │ │ │云。 │ │ │
│ │ │ │Ⅱ佯稱:│ │ │
│ │ │ │要與妳核│ │ │
│ │ │ │對購買商│ │ │
│ │ │ │品分期付│ │ │
│ │ │ │款資料云│ │ │
│ │ │ │云。 │ │ │
│ │ │ │Ⅲ佯稱:│ │ │
│ │ │ │我要教妳│ │ │
│ │ │ │如何取消│ │ │
│ │ │ │12期分期│ │ │
│ │ │ │付款,請│ │ │
│ │ │ │妳至提款│ │ │
│ │ │ │機依我指│ │ │
│ │ │ │示操作取│ │ │
│ │ │ │消分期付│ │ │
│ │ │ │款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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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許政孝│於100 年│Ⅰ佯稱:│29,989元 │賴春秀上開華│
│ │ │3 月11日│你之前在│ │南商業銀行八│
│ │ │20時01分│雅虎奇摩│ │德分行帳戶 │
│ │ │許,由某│網路購物│ │ │
│ │ │上海商業│付款方式│ │ │
│ │ │儲蓄銀行│發生錯誤│ │ │
│ │ │自動櫃員│,該筆交│ │ │
│ │ │機 │易變為分│ │ │
│ │ │ │期付款,│ │ │
│ │ │ │每月會從│ │ │
│ │ │ │你的帳戶│ │ │
│ │ │ │自動扣款│ │ │
│ │ │ │,我會與│ │ │
│ │ │ │銀行聯絡│ │ │
│ │ │ │確認後,│ │ │
│ │ │ │銀行會來│ │ │
│ │ │ │電告知你│ │ │
│ │ │ │如何處理│ │ │




│ │ │ │云云。 │ │ │
│ │ │ │Ⅱ只要你│ │ │
│ │ │ │依我指示│ │ │
│ │ │ │的步驟執│ │ │
│ │ │ │行,就可│ │ │
│ │ │ │解決此扣│ │ │
│ │ │ │款問題。│ │ │
│ │ │ │請你至提│ │ │
│ │ │ │款機依我│ │ │
│ │ │ │指示操作│ │ │
│ │ │ │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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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孫瑋孝│於100 年│Ⅰ佯稱:│①29,989元│均匯入賴春秀
│ │ │03月11日│你之前網│②30,000元│上開華南商業│
│ │ │20時18分│路購物取│ │銀行八德分行│
│ │ │許,由臺│貨時誤簽│ │帳戶 │
│ │ │北市重慶│下12期分│ │ │
│ │ │南路1 段│期付款方│ │ │
│ │ │某7 -11│式,請你│ │ │
│ │ │便利商店│告知欲取│ │ │
│ │ │中國信託│消分期付│ │ │
│ │ │商業銀行│款設定之│ │ │
│ │ │所設置之│銀行電話│ │ │
│ │ │自動櫃員│號碼云云│ │ │
│ │ │機。又於│。 │ │ │
│ │ │10 0年03│Ⅱ佯稱:│ │ │
│ │ │月11日20│請你至提│ │ │
│ │ │時35分許│款機依我│ │ │
│ │ │,由臺北│指示操作│ │ │
│ │ │市重慶南│完成取消│ │ │
│ │ │路1 段38│自動扣款│ │ │
│ │ │號華南商│之動作云│ │ │
│ │ │業銀行自│云、請你│ │ │
│ │ │動櫃員機│至銀行提│ │ │
│ │ │ │款機提款│ │ │
│ │ │ │3 萬元再│ │ │
│ │ │ │由提款機│ │ │
│ │ │ │存入我指│ │ │
│ │ │ │定帳戶後│ │ │
│ │ │ │,會將你│ │ │




│ │ │ │原來誤匯│ │ │
│ │ │ │出之款項│ │ │
│ │ │ │與此次存│ │ │
│ │ │ │入款項整│ │ │
│ │ │ │合完畢後│ │ │
│ │ │ │,一起匯│ │ │
│ │ │ │入你的帳│ │ │
│ │ │ │戶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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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許佩珊│於100 年│Ⅰ佯稱:│8,123元 │賴春秀上開華│
│ │ │03月11日│你之前在│ │南商業銀行八│
│ │ │20時40分│奇摩拍賣│ │德分行帳戶 │
│ │ │許,由彰│網站購買│ │ │
│ │ │化縣秀水│之靴子,│ │ │
│ │ │鄉○○路│於7 -11│ │ │
│ │ │2段583號│便利商店│ │ │
│ │ │秀水郵局│取貨時,│ │ │
│ │ │某自動櫃│便利商店│ │ │
│ │ │員機 │人員操作│ │ │
│ │ │ │錯誤,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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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