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剛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黃旭田律師
送達代收人 高涌誠律師
被 告 林朝君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 年度審易字第49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498 號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審 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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