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李志帆
被 告 洪耀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906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耀祖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志帆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