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六九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守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燕
賴文祥
被 告 甲○○○○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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