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97年度,1號
SCDV,97,執破,1,2012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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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合作
      金庫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鍾燿聰
代 理 人 溫孝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明謙
代 理 人 劉浩勇
代 理 人 黃愉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愉程
代 理 人 劉浩勇
代 理 人 陳明謙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代 理 人 洪志謀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華南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鍾燿聰
代 理 人 溫孝忠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復華
      商銀)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代 理 人 洪志謀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張哲豪
代 理 人 吳俊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代 理 人 王榮明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田志傑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詹宗哲
訴訟代理人 王謹韻
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
債 權 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橫山理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債 權 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 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 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該分配表將應分 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而完結分配;另因破產管理人 將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金存放於存款專戶,破產管理人前製 作分配表時,原已將該存款專戶之利息收入金額計入,惟因 結清帳戶之時間較預定晚,故將該帳戶結清時,尚有餘額1, 875元,審酌財團費用依法優先且得隨時受清償,爰將上開 利息收入全數充為財團費用(含先前已支出惟尚未列支之文 具費用1,400元及日後通知各債權人破產終結之郵資476元) ,俾利終結,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



債權人匯款帳戶明細表、匯款單、支票、電子發票、破產管 理程序費用明細表等件之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97年2月27日以95年度破字第12號裁定宣告新 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彭亭燕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 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予公告之,公告後無人異 議,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隨即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新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匯款 單及支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 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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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