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許陽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陶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基於妨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之主觀故意,意圖散佈於 眾,於民國99年12月28日4 時22分至同日4 時24分許,在其 位於新竹市○區○○街51號住處,連線上網,以暱稱「ARES TAO 」進入訴外人聯合上線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哇! 新聞」 網頁討論區,見該討論區網友就訴外人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管碧玲於Facebook放上28年結婚照乙事發表意見,並在該討 論區張貼「老成菜瓜布了還想和老公的女學生比- 白爛--」 、「是PO給先生外面的女人看的嗎?肯定是輸了啦- 」等不 實文字內容,意指身為訴外人管碧玲之配偶即原告外遇,足 以毀損原告名譽,經原告發覺於上開討論區內容後,要求被 告道歉。詎料,被告非但未道歉,甚至變本加厲,於100 年 1 月7 日1 時21分至同日1 時22分許,又在其上開住處,以 相同暱稱連線上網,並在同一討論區張貼「我沒講他特別費 的官司- 那就是說我毀謗了他的私德」、「啊- 想起來囉- 我那天PO說:許陽明搞女學生--」等不實文字內容,意指原 告外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而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 105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有罪在案。
二、按原告人格及名譽因可歸責於被告之故意,受有莫大貶損, 原告曾任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民進黨副秘書長,並曾任職 臺南市副市長四年,歷任黨政要職,長年身為公眾人物,自 認守法問政、清廉自持,秉持政治道德與良知為民服務,對 自身名譽及人格十分重視。有關原告所涉及特別費之司法案 件,歷經三審均獲無罪判決確定,雖因刑事訴訟過程艱辛,
原告身心備受煎熬,但仍非因此可任人謾罵詆毀名譽。然而 ,被告上開毀損原告名譽之具體內容,均足以貶損原告人格 與名譽,造成原告精神上損害與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考量原告身分、地位及所受精神 上痛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20 0 萬元。
三、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
一、對本院簡易庭100 年度竹簡字第105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 之PO文事實不爭執,惟其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意圖,且原告 並未將被告於網站上PO之文章全文提出,僅節錄部分,例如 :被告雖有張貼「許陽明搞女學生」等語,但被告另有張貼 該女學生即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管碧玲等語,是若認為被告 上開行為確有損及原告名譽之情形,惟被告目前並無固定工 作,且有負債,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亦屬過 高,被告無力負擔,願意再於網站上向原告道歉。二、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叁、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分別於99年12月28日、100 年1 月7 日在網路上張貼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861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文字,經原告提起告訴後,業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8611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1055號簡易判 決判處罪刑(陶建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 1055號刑事卷宗(含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8611號偵查卷、100 年度他字第1490號、100 年度偵字第26 85號偵查卷)查核屬實,兩造亦不爭執。
肆、兩造爭點:
一、被告分別於99年12月28日、100 年1 月7 日在網路上張貼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861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文字,是否有毀損原告名譽之 意並造成原告名譽受損?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應以多少為適當?伍、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分別於99年12月28日、100 年1 月7 日在網路上張貼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861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文字,是否有毀損原告名譽之 意並造成原告名譽受損?
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 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 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於99年12月28日4 時22分至同日4 時24分 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51號住處,連線上網,張貼 「老成菜瓜布了還想和老公的女學生比- 白爛--」、「是PO 給先生外面的女人看的嗎? 肯定是輸了啦- 」,又於100 年 1 月7 日1 時21分至同日1 時22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 ○街51號住處,以暱稱「ARESTAO 」連線上網,在同一討論 區張貼「我沒講他特別費的官司- 那就是說我毀謗了他的私 德」「啊- 想起來囉- 我那天PO說:許陽明搞女學生--」, 被告雖辯稱:被告另有張貼該女學生即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 管碧玲等語,然而依被告於99年12月28日4 時22分至同日4 時24分許,張貼「老成菜瓜布了還想和老公的女學生比- 白 爛--」、「是PO給先生外面的女人看的嗎? 肯定是輸了啦- 」等語,其文意顯然意指管碧玲配偶即原告許陽明外遇,客 觀上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被告亦就此於網 路上張貼「本人對於發表不實言論造成許陽明先生名譽損害 一事,在此對許陽明先生鎮重道歉,敬請見諒!」(見臺灣 新竹地方法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685號偵查卷第77至110 頁)。被告前開所辯,不足為憑。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應以多少為適當?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名譽被侵 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 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 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 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 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 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 關係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 3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於99年12月28日4 時22分至同日4 時24分、100 年1 月7 日1 時21分至同日1 時22分,在網站上張貼前開文章詆 譭原告,客觀上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已如 前述,則原告之名譽受損,自受有相當之精神及身心上之痛 苦,原告據以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不當。本院 審酌原告學歷為碩士,之前擔任過二屆國大代表,民進黨副 秘書長,台南市副市長,目前從事寫作等文史工作,協助配 偶管碧玲從事選民服務,沒有固定薪水,名下有不動產、投 資。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在夜市打零工,沒有固定薪水, 月薪大約二萬上下。名下沒有財產,只有負債等情。業據兩 造陳述在卷(見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0 號卷第22頁背面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見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0 號卷第9 至14頁)附 卷可稽;及原告名譽被侵害之程度,暨衡量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能力、行為情狀等一切實際情況,認原告請求之精 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酌減為7 萬元,方為公允,逾此 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侵害原告名譽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7 萬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判決第1 項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是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尚無必 要。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 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