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99號
SCDV,101,補,399,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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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董曉光鴻光太陽能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嘉巢開發建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零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零叁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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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