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榮春
債 務 人 林胡純
債 務 人 林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參
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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