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66號
SCDV,101,補,366,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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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創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宏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肆仟零叁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
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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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