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彭文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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