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12號
SCDV,101,補,312,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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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曾鐘膜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富勻鄭雙圈鄭雙旺鄭瑞清間因撤銷協議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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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