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彭麗梅
被 告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王欽彥
兼訴訟代理 易武忠
人
被 告 陳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2 月27日在新竹 市立南寮游泳池與救生員即訴外人黃文漢發生爭執,黃文漢 動手想要打伊,伊想要錄影帶,但是營運該游泳池之訴外人 榮福公司不願意提供,伊便於101 年3 月6 日向監督、管理 該游泳池之被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之廢棄物處理科科長即被 告易武忠、技士即被告陳郁文提出訴願,要求新竹市立南寮 游泳池提供101 年2 月22日、27日晚上錄影帶,惟渠等竟告 知無法提供,侵害伊請願、訴願權,倘伊無法拿到錄影帶會 被人告,且伊配偶原本擔任該游泳池之救生員也因此沒有工 作,伊每天焦慮害怕,去該游泳池都提心吊膽,受有精神上 損失,為此提起本件訴訟。另被告陳郁文辯稱曾說要陪伊去 看影帶與事實不符,被告陳郁文只是說其案子很多,沒有辦 法。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等則辯以:
新竹市立南寮游泳池係公有民營,已委託訴外人榮福公司經 營管理,被告等只是不定期的現場監督查核水質有無檢驗、 進場人數有無確實核算、售票票根與核收金額是否相符,有 關訴外人榮福公司聘用員工、清潔工、救生員、售票人員之 部分,均不會介入。原告於101 年3 月6 日至新竹市環境保 護局表示新竹市立南寮游泳池之救生員針對泳池的燈光、水 池的溫度做刻意調整,故想要影帶的資料,而被告陳郁文當 日即已請委託監督機構顧問公司去瞭解整件事情,並回覆原 告沒有辦法直接提供監視影帶給民眾,但可以陪原告去游泳 池看影帶,如果原告要提供影帶才能辦案,希望法院或是警 察局函文給被告等,才有辦法提供,但原告回稱只是要影帶 ,不用被告陳郁文陪同去游泳池看影帶;被告易武忠當日亦
已要求監督顧問公司將原告提出部分備份存檔。被告等當日 掌握的訊息是原告已向訴外人榮福公司反映,訴外人榮福公 司回覆原告已經向警察局備案,待備案後會提供影帶資料, 原告跟訴外人榮福公司已經看過影帶資料,被告等並無監督 管理不週。至於原告所提關於其配偶的相關問題,由於救生 員係營運廠商即訴外人榮福公司自行聘僱,此乃訴外人榮福 公司聘用救生員的管理問題等語,非被告等所能介入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伊於101 年3 月6 日向被告等索取新竹市立南 寮游泳池101 年2 月22日、27日晚上之監視錄影帶,惟被告 等不提供,致伊請願、訴願權受有侵害,被告自應賠償伊所 受之損害云云,然已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厥為:被告等是否有侵害原告之請 願、訴願權?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權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 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 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等不提供新竹市立南寮游泳池101 年 2 月22日、27日晚上之監視錄影帶予伊,致伊請願、訴願權 受有侵害云云,惟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先舉證 證明被告等有何侵害其請願、訴願權之行為,然原告始終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無法採 信,則原告所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是本院當毋庸再就原 告請求金額賠償是否有理由,另為審酌,附此敘明。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原 告300,000 元,為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繫防禦方法, 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究,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