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1年度,3號
SCDV,101,破,3,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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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送達代收人 李溫欽
上聲請人聲請債務人羅田安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 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法院以裁定宣告 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 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6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另法院為破產宣告時,除應公告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1 至第5 款規定之事項外,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及財產持有人,仍應將破產法第65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 所列各事項,以通知書送達之,破產法第65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債務人羅田安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債務人羅田安可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狀況資料以 為本院計徵聲請費之依憑,且欠缺如附件所載資料,致使本 院無從判斷債務人羅田安是否已陷於現時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形。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十四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予 以補正,如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一、補提債務人羅田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於財產說明書中 將債務人羅田安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動產、動產【 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含股 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珠寶、金飾、古董、字畫 、儲蓄型保險、投資各項)、資產種類、價值、種類、數額 、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



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 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 值」證明文件。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市值 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及存摺影本 (交易明細),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 證明)及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前述財產標的金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提出債務人羅田安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 時相對人羅田安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姓名、住址、並提出戶 籍謄本、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並 應載明各債權名稱、種類、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 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 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 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 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羅田安之「債務人清冊」(姓名、住址、並提出 戶籍謄本、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其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 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損害賠償債 權等)、借款原因及實際用途、借款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 、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 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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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