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1年度,3號
SCDV,101,法,3,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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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
法定代理人 朱鐵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捐助章程第12條第2 款關於「接受政府及民間單位委託進行推廣原子能應用相關工作。」之內容,准予變更為「接受政府及民間單位委託進行推廣原子能研究計畫與應用相關工作。」。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視察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時,提出財團法人 核能資訊中心受委託「研究計畫」之收入來源,未列入財團 法人核能資訊中心捐助章程之業務範圍;嗣經財團法人核能 資訊中心常務董事會及董事會討論後,決議將財團法人核能 資訊中心之捐助章程第12條第2 款由「接受政府及民間單位 委託進行推廣原子能應用相關工作。」之內容修改為「接受 政府及民間單位委託進行推廣原子能研究計畫與應用相關工 作。」,為此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修正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捐助章程 如主文所示部分,所為之變更修正尚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 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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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