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88號
原 告 沈朝順
被 告 張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所明定。
茲本件原告起訴求為離婚,書狀當事人欄載他造為「張玉兒, 住 新竹市○○○路38巷36號」,內文及後續書狀又載他造行 方不明,是依上開規定,爰命補正如主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倘被告果真行方不明,請檢附警局受理之失蹤人口紀錄 ,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記事項:
一、本件子女部分囑託訪視報告,尚未有結果,故暫無期日。二、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戶政機關申請:兩造及全部子女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案卷,提出於 本院。
三、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最近國稅局申請:兩造3 年內綜合所得 稅申報資料及3年內財產歸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