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83號
聲 明 人 李竹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邱家助於民國101 年4 月14日死亡,聲明人李竹英為被繼承人之姊,因自願拋 棄繼承權,於知悉繼承開始3 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 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核備等語。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依聲明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所示,聲明人李竹英由養父 李阿松單獨收養,且未終止收養,故聲明人李竹英與被繼承 人邱家助並非法律上之姊弟關係,即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 承人。故依上開說明,聲明人李竹英既非繼承人,所為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