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12號
SCDV,101,司票,412,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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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張炳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任淑慧孫寶平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與附表
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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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