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64號
SCDV,101,司拍,64,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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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羅榮鎮
相 對 人 林傳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8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新 竹縣稅捐稽徵處所欠稅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 1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4月20日起至93年4 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3年4月19日,經登記在案。惟 營業稅徵收業務於92年1月1日起收回國稅局自徵,故本案相 關業務亦移轉予聲請人。茲案外人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負債5,860,543元,及自101年3月21日起之滯納利息 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營業稅擔保品移交清冊影本 一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一件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4月5日新院千民政 101司拍64字第07158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4月10 日寄存送達相對人,並於同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另於101 年4月9日合法送達債務人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惟迄未見 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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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