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莊凱丞即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完結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6月30日 就任為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 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9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83號裁定准許展期 101年6月30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翰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稱 有代墊租賃租金行為,致清算事務無法於上開期間了結,爰 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100年度司司字第9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83號清算完結 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 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1年12月30日完結碧悠國際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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