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佩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寶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或「春福馥
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登記資料。(依聲請狀所
載聲請人與印章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