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雪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按所提2318建號登記謄本所
示,其債務人林秀貞權利範圍為4分之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