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子芳、戴順和、戴子英、戴新康、戴子蘭、
戴子妹、戴新良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戴子芳、戴順和、戴子英、戴新康、戴子
蘭、戴子妹、戴新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