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債 權 人 首席顧問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賢毅
46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廣勇、余翁金鑾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余翁金鑾為債務人余廣勇代理人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余廣勇、余翁金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