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86號
SCDV,101,司促,4486,201205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劉馥銘
121號
葉佩妤
121號
葉家榆
4弄10號3樓
葉恩汝
123號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陳建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