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214號
SCDV,101,司促,4214,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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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債 權 人 黃鈞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家黃金珠黃渼琇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黃金珠黃渼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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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