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0號
SCDV,100,訴,270,2012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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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張仁政
被 上訴 人 蕭伶惠
      張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4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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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