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238號
SCDV,100,婚,238,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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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238號
原   告 曾泳鈞
被   告 黃素梅B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結婚,婚後未育有子女 ,感情初尚和睦,惟被告於100 年1 月30日離家出走,經原 告四處尋找仍無所獲,被告惡意遺棄原告,現仍在繼續狀態 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準據法部分:
按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99年5 月26日修正、100 年5 月26日施行之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所謂遺棄,凡無正當理由,不履 行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致婚姻生活之難以維持時,即為成 立。查原告以兩造於95年10月16日結婚,惟被告於100 年1 月30日離家出走,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由,起訴請 求與被告離婚,則原告主張離婚之原因係在100 年5 月26日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依上揭規定,自應 適用修正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又離婚依起訴 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 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 律,100 年5 月26日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 明文。查兩造之離婚事件,原告即夫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 即妻為印尼國人民,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 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離婚之原因事實 ,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 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又夫妻 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者,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 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 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而言,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 號判例亦可參照。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5年10月16日結婚,惟被告於100 年 1 月30日離家出走,迄今仍行方不明等情,業據原告供明在 卷,並提出戶籍謄本1 份為證,核與證人李見福於本院100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我知道兩造有結婚,我 住處距兩造住處不遠,被告以前在內灣上班,但100 年間就 沒看過被告,我詢問原告父母,原告父母只表示被告跑掉了 等語大致相符,而證人李見福係原告之鄰居,與兩造無任何 親屬或僱傭關係,果非確有其事,應無自招偽證刑責,蓄意 偏袒原告,故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理,堪認證人上開所述, 應為真實,堪予採信。此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結婚 登記、被告入出境及申請入臺等資料核閱無訛,有新竹縣尖 石鄉戶政事務所100 年9 月27日尖鄉戶字第1000001275號函 暨所附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證書、聲明書、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100 年9 月5 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138130號函暨 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外人居留資料查詢、駐印尼代表處10 0 年9 月22日印尼領字第01000006890 號函暨所附申請赴台 簽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 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自100 年1 月30日離家迄今未 歸,足見其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而被告離家後未告 知原告其目前所在處所,使原告得以找尋,顯見被告已無心 經營婚姻,原告因之主張被告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之情,且此 情事仍屬繼續中,要非無據,堪予採信。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昌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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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