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590號
FYEV,90,豐簡,590,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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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六萬九千六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⑴被告參加原告所召集之民間合會二會,會期分別自八十八年十月十 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日止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十五日止 ,每會各三萬元,採內標制,被告均為死會,每月應繳會款六萬元,另原告參 加被告所召集之民間合會,會期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五 日止,每會二萬元,採外標制,原告以五千一百元得標,每期應繳會款二萬五 千一百元,前經雙方協議互相抵銷,被告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年四 月十日止,每月十日給付原告三萬四千九百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 七月十日止,每月十日給付原告三萬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五 日止,每月十五日給付原告三萬元,詎被告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起即拒絕給付, 迄今共積欠會款十六萬九千六百元,為此,爰依合會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⑵兩造與訴外人林碩賢等人合夥購買臺中市○○區○○段八九四、八九六地號 土地(原告以妻蘇林凌霄、妻舅林卓蔚之名購買),因歷經九二一地震,而未 開發成功,致其以個人名義向三信商業銀行貸款之開發費用一千五百萬元無法 償還,然依兩造簽訂之土地開發委託書第九條約定:於開發發生風險,致無法 清償貸款時,原告之妻蘇林凌霄及妻舅林卓蔚就前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依比例移 轉於其他共有人,同時由其他共有人按持分比例承受銀行貸款債務,前開土地 業已依約定移轉被告及其他共有人,貸款債務實已處理完畢,被告自無主張抵 銷之權利,並提出互助會簿、臺中三十三支郵局第二四號存證信函及土地開發 委託書為證。
㈡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會款事實,惟以兩造及訴外人林碩賢等人曾共同出資購買 坐落臺中市○○區○○段八九四、八九六地號土地,由原告向三信商業銀行貸 款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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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