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昆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90
號、第4262號、第655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韓昆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
一、韓昆達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竹簡字70 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 ,於99年10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99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二、詎韓昆達仍不知悔改,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 智識程度,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 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申請金融卡,並無特 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 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 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以達到不法詐 騙份子隱瞞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竟 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之犯意,於99年11月間某日 ,在友人彭建燁位於新竹市關東橋、金山街附近之住處,將 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東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關東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彭建燁(所涉詐欺罪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另案偵辦中)。嗣彭建燁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韓昆達 所有上開關東橋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 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匯款轉帳至韓昆達所有上開關東橋郵局 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彭詩媛、張維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韓昆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韓昆達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 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彭詩媛、張維君於警詢時之證述。三、證人即被害人朱寶章、林明本、林士堯、陳庭妁、郭瑜婷於 警詢時之證述,及被害人鍾曉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四、被告韓昆達之關東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等影本各1 份。
五、證人彭詩媛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等影本各1 份。
六、證人張維君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七、證人鍾曉芬提供之渣打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影本及露天拍 賣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
八、證人郭瑜婷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電子郵 件列印資料各1 份。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 有幫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 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 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 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
(二)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 關東橋郵局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彭建燁所屬之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以利其誘使他人匯入款項後自該帳戶提領花用 ,被告所為亦僅係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實施,應屬刑法第30條之 幫助犯。
(三)查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關東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資料,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取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 之財物,應屬一次幫助詐欺行為而觸犯數法益之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僅成 立1 次幫助犯罪行為,故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 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韓昆達前已有1 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之紀錄,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集 團犯案,均係使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 ,竟又再為幫助他人詐欺之犯行,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供 詐欺犯取得所騙財物之工具,其對於社會秩序之擾亂不言而 喻,及其幫助詐欺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而無從求償,兼 衡被害人人數、被害人被騙金額,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並參酌蒞庭公訴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金額│匯款時間│匯款方式 │
│號│ │ │(新臺幣│ │ │
│ │ │ │) │ │ │
├─┼───┼────────┼────┼────┼─────┤
│1 │彭詩媛│詐欺集團成員在露│3,980 元│於99年11│在臺北市雙│
│ │ │天拍賣網站上虛偽│ │月25日上│連郵局,利│
│ │ │刊登販賣「花博門│ │午11時59│用自動櫃員│
│ │ │票」之訊息,致彭│ │分許 │機轉帳。 │
│ │ │詩媛陷於錯誤而下│ │ │ │
│ │ │標購買。 │ │ │ │
├─┼───┼────────┼────┼────┼─────┤
│2 │張維君│詐欺集團成員在雅│2,000 元│99年11月│在新北市板│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 │25日中午│橋區○○路│
│ │ │虛偽刊登販賣「拍│ │12時39分│一段47號郵│
│ │ │立得底片」之訊息│ │許 │局,利用自│
│ │ │,致張維君陷於錯│ │ │動櫃員機轉│
│ │ │誤而下標購買。 │ │ │帳。 │
├─┼───┼────────┼────┼────┼─────┤
│3 │朱寶章│詐欺集團成員在雅│4,100 元│於99年11│不詳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 │月25日 │ │
│ │ │虛偽刊登販賣「電│ │ │ │
│ │ │動玩具」之訊息,│ │ │ │
│ │ │致朱寶章陷於錯誤│ │ │ │
│ │ │而下標購買。 │ │ │ │
├─┼───┼────────┼────┼────┼─────┤
│4 │林明本│詐欺集團成員在露│17,000元│99年11月│在住處,利│
│ │ │天拍賣網站上虛偽│ │25日 │用網路ATM │
│ │ │刊登販賣「單眼相│ │ │轉帳。 │
│ │ │機」、「筆記型電│ │ │ │
│ │ │腦」之訊息,致林│ │ │ │
│ │ │明本陷於錯誤而下│ │ │ │
│ │ │標購買。 │ │ │ │
├─┼───┼────────┼────┼────┼─────┤
│5 │林士堯│詐欺集團成員在露│7,500 元│99年11月│不詳 │
│ │ │天拍賣網站上虛偽│ │25日 │ │
│ │ │刊登販賣「IPHONE│ │ │ │
│ │ │手機」之訊息,致│ │ │ │
│ │ │林士堯陷於錯誤而│ │ │ │
│ │ │下標購買。 │ │ │ │
├─┼───┼────────┼────┼────┼─────┤
│6 │陳庭妁│詐欺集團成員在露│3,000 元│99年11月│在桃園縣桃│
│ │ │天拍賣網站上虛偽│ │25日中午│園市○○路│
│ │ │刊登販賣「王品台│ │12時1 分│120 號郵局│
│ │ │塑牛排及西堤餐卷│ │許 │,利用自動│
│ │ │」之訊息,致陳庭│ │ │櫃員機轉帳│
│ │ │妁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 │購買。 │ │ │ │
├─┼───┼────────┼────┼────┼─────┤
│7 │鍾曉芬│詐欺集團成員在露│6,300 元│99年11月│利用網路銀│
│ │ │天拍賣網站上虛偽│ │25日中午│行匯款 │
│ │ │刊登販賣「益生菌│ │12時2 分│ │
│ │ │」之訊息,致鍾曉│ │許 │ │
│ │ │芬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 │ │購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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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瑜婷│詐欺集團成員在露│2,600 元│99年11月│不詳 │
│ │ │天拍賣網站上虛偽│ │25日 │ │
│ │ │刊登販賣「膠原蛋│ │ │ │
│ │ │白飲品」之訊息,│ │ │ │
│ │ │致郭瑜婷陷於錯誤│ │ │ │
│ │ │而下標購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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