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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0年度,337號
FYEV,90,豐小,337,200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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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甲○○○○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禎
  訴訟代理人 符修明
  被   告 丙○○
        丁○○
        乙○○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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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