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9號
SCDM,100,選訴,9,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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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釗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游美婷
      秦依琦
      游兆海
      游舒茵
      吳宗祐
      游兆潭
      游兆豐
      鄭宏鋕
      鄭宏順
      黃曼玲
      鄭宏湧
      王美鈴
      鄭瑞均
      鄭得貴
      黃英妹
      鄭秀玟
      張添榮
      徐烘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
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宏釗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壹年,禠奪公權貳年。
游美婷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秦依琦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游兆海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游舒茵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吳宗祐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游兆潭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游兆豐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鄭宏鋕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鄭宏順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黃曼玲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鄭宏湧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王美鈴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鄭瑞均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鄭得貴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黃英妹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鄭秀玟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張添榮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徐烘堃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鄭宏釗為參選民國99年6月12日舉行之99年鄉鎮市民代表選 舉之新竹縣湖口鄉第4選舉區鄉民代表,於98年10月29日遷 移戶籍至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且為求順利 當選,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有選舉權人必須在各該 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始得成為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乃與游美婷鄭宏釗之配偶)、鄭得貴鄭宏釗之父)、 黃英妹鄭宏釗之母)、鄭宏鋕鄭宏釗之弟)、鄭宏順鄭宏釗之兄)、黃曼玲鄭宏順之配偶,即鄭宏釗之兄嫂) 、鄭宏湧鄭宏釗之弟)、王美鈴鄭宏湧之配偶,即鄭宏 釗之弟媳)、鄭瑞均鄭宏順黃曼玲之子,即鄭宏釗之姪 子)、張添榮鄭秀玟之配偶,即鄭宏釗之妹夫)、鄭秀玟鄭宏釗之妹)、秦依琦游美婷之弟游兆海之配偶)、游 兆海(游美婷之弟)、游舒茵游美婷之妹)、吳宗祐(游 美婷之子)、游兆潭游美婷之兄)、游兆豐游美婷之弟 )、徐烘堃鄭宏釗之表兄)等18人及林金燕鄭宏釗之伯 母,未經起訴)、鄭宏揚林金燕之子,即鄭宏釗之堂兄, 亦未經起訴)、林秀珠(鄭宏釗之同學溫勝雄之配偶,亦未 經起訴)基於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 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由設籍新竹縣湖口鄉○○ 村○○路○段275號擔任戶長之林金燕同意游美婷鄭得貴黃英妹張添榮鄭秀玟5人虛偽遷徙戶籍至該址;設籍新 竹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擔任戶長之鄭宏揚(按該 址分設2戶,由林金燕鄭宏揚分別擔任戶長)同意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湧王美鈴鄭瑞均6人虛偽遷徙 戶籍至該址;設籍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374號擔任 戶長之林秀珠同意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兆 潭、游兆豐徐烘堃7人虛偽遷徙戶籍至該址後,再推由游 美婷、鄭得貴黃英妹張添榮鄭秀玟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湧王美鈴鄭瑞均秦依琦游兆海、游 舒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徐烘堃等18人(下稱游美 婷等18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如附表所示遷移方式親自或 互為委託至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將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原 戶籍地址改遷入如附表所示之遷入戶籍地址內,藉此方法由 游美婷等18人取得上開選舉之選舉權人資格,並經戶政機關 將游美婷等18人列入選舉人名冊,游美婷等18人乃於99年6 月12日投票日,均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共同使上開



鄉民代表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鄭宏釗並因此順利 當選新竹縣湖口鄉鄉民代表。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5吳宗祐部分將「委託游舒茵至新竹縣 湖口鄉戶政事務所辦理」誤載為「委託吳宗祐至新竹縣湖口 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在卷(見本 院卷二第199頁背面)。另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原認被告等 19人均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嫌,應認被告鄭宏釗與其 餘被告游美婷等18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嗣經本件蒞 庭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論告認:被告等19人之間彼此均有共 同犯意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見本院卷二第39 頁),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 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 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 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 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 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 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 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基上,本案警員許智倢所提出 之戶口訪查錄音紀錄,係假借管區例行性戶口訪查之名義, 實係基於為取得被告等人是否有上揭犯罪事實之不法事證, 而未經受訪者同意逕自錄音,不無違反法律正當程序之虞, 且該訪查錄音紀錄又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其中證人溫勝旺、溫嘉琦、鄭尹筑均於審判中到庭 陳述,核與渠等於該訪查錄音紀錄之內容尚無顯然不符之情 事;另其他不詳年籍姓名者,則未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中到 庭詰問證述,故該警員之訪查錄音紀錄及該依錄音所製作衍 生之譯文,自均無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所提出之警員職務報告,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書面陳述,且無符合有證據能力例外規定之情形,應 認無證據能力。
四、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 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鄭宏釗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登記參與99年6 月12日 所舉辦99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新竹縣湖口鄉第4 選區鄉民 代表之候選人,並於98年10月29日遷移戶籍至新竹縣湖口鄉 愛勢村14鄰中山路2段275號等事實,被告游美婷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鄭宏鋕、鄭宏 順、黃曼玲鄭宏湧王美鈴鄭瑞均鄭得貴黃英妹鄭秀玟張添榮徐烘堃等均坦承有於附表編號1至18所示 之時間、方式遷入該戶籍地址等情,惟被告等19人均矢口否 認有何共同妨害投票罪之犯行,①被告鄭宏釗辯稱:我在98 年10月份因為個人因素把戶籍遷到新竹縣湖口鄉○○村○○ 路○段275號,那時候剛好有湖口鄉代表的選舉,我就參選, 我家人的戶籍遷過去我並不知情云云;②被告游美婷辯稱: 我原先戶籍在和興路62號,我遷移戶口是因為我公公即被告 鄭得貴的問題云云;③被告秦依琦辯稱:我先生即被告游兆 海在貨運公司工作,我就跟著他,他遷戶口我就跟著遷戶口 云云;④被告游兆海辯稱:我本身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沒工作 ,經過大哥即被告游兆豐介紹在幸德貨運公司當捆工,並將 戶籍遷過來信件比較好收云云;⑤被告游舒茵辯稱:我98年 12 月底把房子賣了,剛好家中有人介紹工作給我,所以我 就遷戶籍到起訴書附表所載的地址,因為該地址是老闆提供 住的地方,我是因為工作因素我才把戶籍遷到這個地方云云 ;⑥被告吳宗祐辯稱:當時我剛退伍,腳有車禍受傷,房子 也賣掉,所以才跟我母親即被告游舒茵一起搬到現在的戶籍 地,休養的這段時間我到貨運公司工作,不能搬重,我是因 為我母親的關係才遷過去,而且本來有想要唸附近的大學云 云;⑦被告游兆潭辯稱:因為是我妹妹游美婷介紹我到幸德 貨運公司當司機,所以我就遷戶口云云;⑧被告游兆豐辯稱 :遷戶籍是為了工作,我跟著被告游兆潭到湖口工作,戶口 遷到老闆家,是因為我住老闆家、在老闆家工作云云;⑨被 告鄭宏鋕辯稱:我太太羅美香與我父親即被告鄭得貴有時候 會意見不一樣、會口角,我父親遷到中山路那邊住,身體不 好,所以我就想要過去順便照顧父親,當時我跟我太太也常 常講話會有口角,所以才要遷出去云云;⑩被告鄭宏順辯稱 :為了父母親即被告鄭得貴黃英妹年紀大,所以遷到中山 路居住,以便照顧父母親,我確實有住在戶籍地,那間房子 有100多坪,有8個房間,可以住十幾個人云云;⑪被告黃曼



玲辯稱:我公婆即被告鄭得貴黃英妹搬去中山路,先生即 被告鄭宏順也遷戶籍到那邊,我先生就叫我跟我兒子即被告 鄭瑞均的戶籍也遷過去云云;⑫被告鄭宏湧辯稱:我爸爸即 被告鄭得貴、嫂嫂即被告鄭宏鋕之配偶羅美香口角,而且年 紀也大了,我也因為工作關係遷過去,戶籍地的堂哥即鄭宏 揚跟我從事一樣的工作,工頭一般都在那邊叫工人,所以過 去那邊比較好找工作云云;⑬被告王美鈴辯稱:當初因為先 生即被告鄭宏湧希望可以過去照顧公公即被告鄭得貴,當時 公公身體不好,想說過去一起照顧云云;⑭被告鄭瑞均辯稱 :我父母即被告鄭宏順黃曼玲遷過去,我就跟著遷過去云 云;⑮被告鄭得貴辯稱:因為媳婦即被告鄭宏鋕之配偶羅美 香對我很不好,乾脆我就遷戶籍到我大哥、大嫂那邊住一段 時間云云;⑯被告黃英妹辯稱:因為我先生即鄭得貴過去, 我就過去了云云;⑰被告張添榮辯稱:我那段時間確實是有 居住在那邊,所以我遷戶籍只是反應我有在那的事實;⑱被 告鄭秀玟辯稱:因為我孩子小,父母即被告鄭得貴黃英妹 要幫我照顧小孩,所以父母遷戶籍,我就跟著遷云云;⑲被 告徐烘堃辯稱:我跟老婆感情不好、常吵架,所以將戶籍遷 到朋友溫勝雄家云云。
二、另被告鄭宏釗之辯護人為被告鄭宏釗辯護稱:同案被告游美 婷等18人雖分別遷入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路○段275 號之戶長林金燕或戶長鄭宏揚戶內、新竹縣湖口鄉○○村○○ 鄰○○路○段374號之戶長林秀珠戶內,然因被告鄭宏釗並非 前述兩棟房屋之所有人,亦非戶長,故同案被告游美婷等人 遷移戶籍無庸取得被告鄭宏釗之同意或提供協助,事實上同 案被告游美婷等18人在遷移戶籍前並未告知被告鄭宏釗,遑 論有何與被告鄭宏釗共商遷移戶籍事宜或委託被告鄭宏釗提 供任何協助情形,是被告鄭宏釗實不知情同案被告游美婷等 18 人遷移戶籍之事,更與同案被告游美婷等18人並無任何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能僅以被告與其他18名被告具有親 屬關係便認定被告與其等為共犯關係,況被告與其他被告間 之身份關係不應成為原罪,若同案被告游美婷等18人基於親 屬情誼要支持被告鄭宏釗亦可自行遷移戶籍,無須事前與被 告鄭宏釗謀議;另被告游美婷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 湧、王美鈴鄭瑞均鄭得貴黃英妹鄭秀玟張添榮徐烘堃之辯護人則為被告游美婷等18人辯稱:對於本案,就 法條的構成要件來看,意圖使特定人當選是主觀犯意,以虛 偽遷徙戶籍是客觀的行為,調查重點是有無實際居住,至於 是否為特定人當選要如何證明,應該才是本案重點,要如何



證明意圖使特定人當選,身分關係是否因此成為被告游美婷 等人之原罪,但是法律的設定應該不是這樣,這樣就是有罪 推定的想法,若今天虛偽遷徙戶籍,以有無實際居住為判斷 標準,是否可以劃上等號,有無實際居住、偶爾來住,居住 的百分比是多少,是可以討論的問題,可否將實際居住天數 來量化,包括設籍的人是房屋所有權人,要以有無實際居住 來判斷是否有虛偽遷徙戶籍,類似案件都會侵犯到個人隱私 ,包括要投票給何人,家中住了何人等,很多案例都是在討 論遷徙戶籍的動機是否合理,裁判者是否接受,這是否能算 是法律的構成要件,客觀遷徙戶籍都有申請書,有無去投票 都有客觀證據可以查,但是我們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每個人的隱私權,每個人都有投票權,經常可以看到檢警機 關會宣傳投票之前不可隨意遷徙戶籍,但是遷徙自由是憲法 保障的權利,但是相類似的案例都在調查為何要遷徙,為何 要支持特定候選人等,這樣的調查架構、方式是否有違反憲 法的某些原則,希望能夠釐清有無法院能夠支持我們的想法 ,舉證責任在證明刑法第146條第2項應該有客觀的證據來證 明,若以臆測的方式,是否有違背證據法則,若要被告游美 婷等18人出來說明事實上沒有要支持被告鄭宏釗,如要至親 來說明這些,他們也辦不到,這些有至親關係的被告來開庭 ,是一個很殘酷的場景,就舉證責任分配、無罪推定的原則 ,這個不得臆測的原則,用他們是至親關係,有無實際居住 來作證明,這樣是否是可以證明的,且有學者提出這樣的犯 罪是無法證明的,為了要競選,家屬來支持,這是社會通念 常情,這樣應該無法去苛責,而且這些人只有一個投票權, 他投票也是憲法所賦予的投票權,不會多一票,他在行使憲 法的投票權,為何會違法,無法理解,為了工作、學區沒有 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應該也是合法的行為,選罷法是用有無 設籍來決定一個人有無投票權,在符合選罷法的規範而去投 票,這樣的權利為何可以使用刑法來處罰,實務界的判斷也 有這樣的看法,學者在判斷構成要件時,有提出相類似的看 法,李惠宗教授有提出這樣的規定有抽象危險犯的模式,而 且舉證責任應該由檢方來提出,我們僅有客觀遷移戶籍的行 為,這是被告憲法上的權利,但是如何推導至被告有主觀的 犯意,如果遷移戶籍是合法的行為,還有憲法上的投票權的 保障,本身如果不具有不法性,學者的意思是說本身具有合 法性,無法推出有違法的意圖,除非被告有自白,但是本案 被告並沒有自白,要如何證明主觀的意圖,所以無從證明本 罪,憲法學的教授提出這樣的看法,應該是很嚴肅的問題, 但是多數實務界並不支持這樣的看法,如果作臨時的工作,



老闆沒有給我投保,也是個人的隱私,如果湊巧都在那個時 候遷移戶口,可以懷疑他是否有要使特定人當選,但是我們 無法就憲法上的投票權給予限制,被告遷徙戶籍符合選罷法 的規範,他們行使他們的投票權也是憲法上的權限,他們合 法的行為,不能推導出他們違法的結論,若這些人遷徙戶籍 是要表達孝意,我們可以提出他的不合理,但是不能以這樣 的不合理,來作為論罪的依據等節。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被告游美婷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湧、王 美鈴、鄭瑞均鄭得貴黃英妹鄭秀玟張添榮徐烘堃 等18人,先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或親自、或委託向新竹 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自附表所示原設籍地址遷入至附表所 示之遷入戶籍地址,並因此取得99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新 竹縣湖口鄉第4選區之選舉人資格,嗣均於99年6月12日之99 年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投票日前往投票,及被告鄭宏釗於98年 10月29日遷移戶籍至新竹縣湖口鄉○○村○段275號,被告鄭 宏釗當選99年新竹縣湖口鄉第4選區鄉民代表等情,業據被 告鄭宏釗游美婷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 兆潭、游兆豐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湧王美鈴鄭瑞均鄭得貴黃英妹鄭秀玟張添榮徐烘堃等19 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自承在卷,此外並有選舉 人名冊影本5紙(見99選他12號卷第238至242頁)、被告19 人之戶籍查詢資料、被告鄭宏釗外其餘被告游美婷等18人之 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申請附件(⒈游美婷:見99選他120號第 89頁、99選他12號第193頁;⒉鄭宏鋕:見99選他120號第44 頁、99選他12號第210頁;⒊鄭宏順:見99選他120號第48頁 、99選他12號第206至207頁;⒋黃曼玲:見99選他120號第 52頁、99選他12號第201頁;⒌鄭宏湧:見99選他120號第58 頁、99選他12號第205頁;⒍王美鈴:見99選他120號第62頁 、99選他12號第208至209頁;⒎鄭瑞均:見99選他120號第6 6頁、99選他12號第206至207頁;⒏鄭得貴:見99選他120號 第81頁、99選他12號第199 至200 頁;⒐黃英妹:見99選他 1 20號第85頁、99選他12號第199 至200 頁;⒑張添榮:見 99選他120 號第94頁、99選他12號第232 至234 頁;⒒鄭秀 玟:見99選他120 號第99頁、99選他12號第232 至234 頁; ⒓秦依琦:見99選他120 號第9 頁、99選他12號第219 至 220 頁;⒔游兆海:見99選他120 號第8 頁、99選他12號第 219 至220 頁;⒕游舒茵:見99選他120 號第6 頁、99選他 12號第216 至217 頁;⒖吳宗祐:見99選他120 號第5 頁、 99選他12號第216 至217 頁;⒗游兆潭:見99選他120 號第



10頁、99選他12號第221 頁;⒘游兆豐:見99選他120 號第 7 頁、99選他12號第218 頁;⒙徐烘堃:見99選他120 號第 2 頁、99選他12號第215 頁、. 鄭宏釗:見本院卷一第 254 至255 頁)在卷可資佐證。
㈡、被告游美婷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湧王美鈴、鄭瑞 均、鄭得貴黃英妹張添榮鄭秀玟徐烘堃等18人,並 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然將戶籍遷移至附表編號1至18所 載地點,此有證人即訪查員警許智倢於審理時之證述:「( 問:當天溫嘉琦向你表示說,住在374號這戶的實際住戶狀 況是怎樣?)正如我職務報告所述,目前374號只有他爺爺 溫慶樹、姑姑溫美惠、姑丈傅文勇3人居住。」、「(問: 依據鄭尹筑當天表示,275號居住狀況如何?)如我職務報 告所述,她那時候說,目前現在只有居住他爺爺鄭滿瀛、奶 奶林金燕、父親兼14鄰鄰長鄭宏揚、母親宋聯鄉還有她弟弟 鄭瑞豪等5人。(問:鄭尹筑有沒有表示她自己有沒有住在 那邊?)她說她在讀書,所以當時沒有住在那邊。(問:當 天是不是有詢問鄭宏釗還有其他人共11個人有沒有實際居住 在275號?)有,我有問。(問:她的回答如何?)表示目 前設籍在該戶的鄭宏湧王美鈴等人是她的堂叔、堂嫂,但 是未實際居住在該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8、129頁) ;另證人溫嘉綺於審理時到庭證述:「(問:妳有曾經看過 有別人,妳不認識的人住在裡面嗎?)沒有。(問:所以37 4號的房子的每1個房間,除了妳爺爺住的房間以外還有妳姑 姑、姑丈有時候會陪妳爺爺在那邊過夜以外的房間,妳沒有 看過有其他的人住在這個房子裡面的房間?)是。(問:除 了妳爺爺、姑姑、姑丈過夜的房間以外其他房間都是空的? )是。」、「(問:妳去妳爺爺家的時候,有沒有見過有工 人住在妳爺爺家裡面的房間裡面?)沒有見過。」、「(問 :妳剛才所講,妳去妳爺爺家所看到的現象,是否從妳有印 象開始一直到目前為止都是這樣?)是。(問:就是都是只 有妳爺爺1個人住,偶而妳姑姑、姑丈去看妳爺爺,太晚留 宿在妳爺爺家,不曾經看到有工人或是其他人住在妳爺爺家 ?)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8至139頁背面)在卷可稽 ,並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民國100年度9月 20日新竹字第10009002181號函所附新竹縣湖鄉○○路○段27 5號及374號電費帳單明細1份、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區管理處楊梅服務所民國100年9月16台水楊業字第100000 2608號函所附用戶水費帳單明細1份可佐,尤其從上述水電 明細可知,自98年1月至99年11月為止,新竹縣湖口鄉○○



村○○路○段275號及374號兩戶之用水及用電量皆無明顯變 化,甚至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鄭滿瀛用戶之 99年每2月(按每2月計費1次)用電量均低於98年同期每2月 之用電量,另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374號溫慶樹用 戶之99年每2月用電量亦大部分低於98年同期每2月之用電量 ;又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鄭滿瀛用戶之99年 每2月(按每2月計費1次)用水量亦與98年同期每2月用水量 差異不大,且99年總用水量金額尚且低於98年之總用水量金 額;另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374號則無水籍資料。 然依常理而言,普通住家只要多一個人入住,在用水電用量 方面皆有明顯增加之情形,尤其上開兩戶倘各有11個人與7 個人在同一期間遷入,水電用量上並無不予反應之理,然觀 諸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374號98、99年之 用電、用水資料竟然並無明顯鉅額增加之情形,甚且大部分 係呈減少之情形,顯與額外增加多人居住應有的用電、用水 情況不符。由上可知,被告游美婷秦依琦游兆海、游舒 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鄭宏鋕鄭宏順黃曼玲鄭宏湧王美鈴鄭瑞均鄭得貴黃英妹張添榮、鄭秀 玟、徐烘堃等18人為使被告鄭宏釗當選,確有以虛偽遷移戶 籍之方式,將戶籍遷移至附表編號1至18所載地址但並未實 際居住,而使上述鄉民代表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事實,堪 以認定。
㈢、被告秦依琦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游兆潭游兆豐徐烘堃遷移戶籍至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374號之部 分:
1、被告游兆潭游兆海秦依琦游兆豐游舒茵吳宗佑雖 均辯稱係因工作因素,始將戶籍遷移至新竹縣湖口鄉○○村 ○○路○段374號云云,惟查,其等在此之前戶籍皆在桃園同 一地址,卻一同於99年1、2月間到幸德汽車貨運公司上班, 已非合理,且被告游兆潭游兆海秦依琦游兆豐、游舒 茵、吳宗佑並無在幸德汽車貨運公司投保勞健保之資料,而 是各自在不同單位投保,亦據被告游兆潭游兆海游舒茵吳宗祐(見本院卷二第241頁背面、第242頁、第242背面 、第243頁背面)等陳述在卷,渠等是否確實在99年1、2月 受雇於幸德汽車貨運公司,實質存疑;又被告游兆潭、游兆 海、秦依琦游兆豐游舒茵吳宗佑所辯稱遷移戶籍是為 了收信方便等語,然信件之送達地址,除兵役通知及司法執 行通知外,少有依據戶籍地址送達者,尤其是一般私人信件 ,多依照本人所填通訊地址送達,而不會每次寄信前查詢最 新戶籍地來送達信件,若是為了能正確收到信件,應該更改



的是寄信方所登記的送達地址,而非戶政機關的戶籍登記, 否則,即使將戶籍遷移,而未更改寄信方的送達地址,信件 反而會照常送到戶籍遷移前的地址,而造成不能按時收受信 件之結果,更何況,被告游兆潭、、、等人之原設籍地址係 被告游兆潭游兆海游兆豐游舒茵之父親游勝男之戶籍 住所,有渠等全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游兆 潭等6人縱然確實有在幸德貨運公司工作,亦均無因收信之 故即遷徙戶籍之必要;甚且被告游舒茵吳宗祐係99年1月 29日始遷入如附表所示原戶籍地,乃於99年2月2日隨同被告 游兆潭游兆海游兆豐先後遷徙至新竹縣湖口鄉○○路○ 段374號,亦有被告游舒茵吳宗祐之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按,亦應堪認被告游兆潭、、等6人上開所辯遷徙戶 籍係為工作及收受信件一節,實違背常情而顯不足採。 2、又被告游舒茵在偵查中坦承一個禮拜只住在戶籍地兩天等語 (見99年度交查字第221號卷第15頁),與其所辯稱為了工 作方便之理由顯相矛盾;又被告游兆豐在偵查中供稱:有工 作的時候才住在戶籍地,一個禮拜有時候上班兩天、有時候 一天等語(見99年度交查字第221號卷第14頁),縱果如被 告所述為了工作方便之理由,然一個禮拜僅工作一、二天, 是否有因此遷移戶籍之必要,實令人存疑?況證人即新竹縣 湖口鄉○○村○○路○段374號之戶長林秀珠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問:這2、3年,2、3樓房間除了溫慶樹溫美惠偶 爾住的房間以外,其他的房間是否都是閒置,還放一些雜物 ?)就是工人偶爾比較晚會睡那邊。(問:但是房間平常是 閒置的?)對,只有工人偶爾比較晚會睡那邊,但是沒有一 些家當,只是單純過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頁背面 至162頁),可知被告游兆潭游兆海秦依琦游兆豐游舒茵吳宗佑徐烘堃並未實際居住該址。至於被告徐烘 堃辯稱是與妻子吵架所以遷戶籍,然與配偶吵架者至多以暫 時離家、分開居住為已足,單純遷戶籍應無法達到上開雙方 冷靜思考之目的?上開辯詞更難採信。
3、被告游兆潭游兆海秦依琦游兆豐游舒茵吳宗佑徐烘堃於偵查中,對於同住之成員及成員各自住在哪個房間 ,供述並不一致。被告秦依琦供稱:伊與夫游兆海是住在三 樓前面的房間,三樓後面的房間是游舒茵居住等語(見99年 度交查字第221 號卷第11頁),而被告游兆海供稱:伊與妻 秦依琦住在三樓後面的房間,另外一間是游舒茵一個人住在 該處等語(見99年度交查字第221 號卷第12頁),被告秦依 琦、游兆海所述恰好相反,被告秦依琦游兆海既為夫妻且 同住一房,豈有對同住房間位置供述不同之理?另被告游兆



潭於偵查中又供稱:三樓有三間房間,前面是游舒茵住的, 中間房間是秦依琦游兆海住的,後面房間是誰住的我不知 道等語(見99年度交查字第221號卷第13頁),然依據其餘 被告所述,三樓僅有兩間房間,此外有一間為佛堂,被告游 兆潭若確實住在上址三樓,又豈有不知三樓房間配置的道理 ?被告徐烘堃於偵查中除了自己所住房間,其餘概稱全然不 知(見99年度交查字第221號卷第23頁),亦屬違背常情; 另依據證人溫嘉琦於審理中證述:「(問:除了妳爺爺、姑 姑、姑丈過夜的房間以外其他房間都是空的?)答:是。」 、「(問:姑姑、姑丈如果沒有回去留宿的話住幾樓?)答 :也是2樓,不同的房間。」、「(問)扣除妳爺爺、姑姑 、姑丈的2個房間以外,2樓還有幾個房間?)答:1個。」 、「(問:3樓的房間幾間?)答:好像是2個房間而已。」 、「(問:3樓有沒有佛堂?)答:有。」、「(問:2個房 間、1個佛堂?)答:是,印象是這樣。」、「(問:有沒 有放置床舖?)答:那是以前我們還住在那裡的時候擺的床 沒有變動過。」、「(問:2個房間是原來妳們全家住的嗎 ?)答:是。」、「(問:妳確定妳就目前印象所及,到目 前為止,2樓、3樓的3個空房間確實沒有人住?)答:是。 」、「(問:裡面也沒有別人擺一些衣物或是物品?)答: 沒有。」、「(問:都是空的嗎?)答:就是之前住在那邊 留下來的床舖、傢俱、雜物。」、「(問:妳的印象是這幾 年來印象都是這樣?)答:是。」、「(問:到目前都是這 樣?)答:是。」等語(見本院審理卷第138-141頁),依 據證人溫嘉琦證言可見,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374 號之房屋,除了爺爺、姑姑、姑丈居住之房間外,其他房間 均空閒,且並未放置其他人的私人物品,若被告等人確有長 期居住在該地點之真意,為了生活起居之便利性,理應會放 置一些私人物品供隨時取用,然上開地點並無此種客觀現象 ,此一狀態實與一般人通常居住習慣相左,又若該址房間居 住情況皆如上開被告所述,所有房間皆分配給被告游兆潭游兆海秦依琦游兆豐游舒茵吳宗佑徐烘堃居住, 則原本居住該處溫慶樹之女兒溫美惠與女婿傅文勇回娘家時 ,所居住之房間又在何處?顯見上開辯解不足採信。㈣、被告鄭得貴黃英妹鄭宏順黃曼玲鄭瑞均游美婷鄭宏鋕鄭宏湧王美鈴鄭秀玟張添榮遷移戶籍至新竹 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之部分:
1、鄭得貴黃英妹辯稱係因與媳婦相處問題而遷移戶籍,其餘 晚輩即被告鄭宏順黃曼玲游美婷鄭宏鋕鄭宏湧、王 美鈴、鄭秀玟張添榮均辯稱係為照顧父母始一同遷移戶籍



至新竹縣湖口鄉○○村○○路○段275號,惟依常理而言,為 照顧父母只要實際與父母居於同處即可,與形式上是否遷移 戶籍實屬無關,且依據被告鄭得貴黃英妹鄭宏順、黃曼 玲、鄭瑞均游美婷鄭宏鋕鄭宏湧王美鈴鄭秀玟張添榮遷移戶籍之狀況可以發現,被告鄭宏鋕鄭宏順、鄭 宏湧都已結婚並育有子女,但其子女非全數隨同父母遷移戶 籍,以被告鄭宏順黃曼玲一家而言,兩人之長子即被告鄭 瑞均有隨同遷戶籍,但是次子卻留在原戶籍,被告鄭宏順黃曼玲辯稱:是因為次子要大學聯考所以沒有隨同遷移戶籍 等語,然上開辯顯然不符合常理,毋寧是因次子當時未滿20 歲並無投票權,因此無隨同遷移戶籍之必要;而被告鄭宏鋕鄭宏湧兩家亦同,未成年子女皆未隨同父母遷戶籍,凡此 皆與是否擁有投票權相關。
2、被告游美婷於偵查中供稱:伊與鄭宏釗搬過去是要孝順公婆 即被告鄭得貴黃英妹等語(見99年度交查字第221號卷第 43頁),然被告鄭宏釗在偵查時供稱:伊遷移戶籍是為了生 意之理由,對其妻游美婷遷移戶籍的行為並不知情等語(見 99年度交查字第221號卷第51頁),兩相對照之下顯屬矛盾 ;又被告鄭瑞均辯稱:是隨父母遷移戶籍等語(見99年度交 查字第221號卷第31頁),然證人鄭宏揚到庭證稱:鄭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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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