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3號
SCDM,100,易,153,2012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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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華棟
      高雷藏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5993號、第8813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鍾佩芳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黃華棟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高雷藏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高雷藏明知其堂弟高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53 號 判決確定)並無與越南籍女子DO THIEH THANH即杜千清(經 本院通緝中)結婚之真意,竟仍為賺取不詳之酬金,與高傑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清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1 月21日前約半個月 之某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先介紹高傑與從事假結婚人 頭仲介之「清哥」認識。嗣即由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梁佑瑄梁氏清容(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53 號判決確定), 在明知越南籍女子杜千清、LE THI YEN即黎氏燕(經本院通 緝中)、DO THI KIMANH 即杜金英並無與高傑黃華棟與詹 仁德(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2 號判決確 定)結婚之真意之情況下,為使杜千清、黎氏燕杜金英(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2 號判決確定)藉 結婚依親名義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打工,帶同亦具有共同犯意 聯絡,且為賺取新台幣(下同)5 萬元、1 萬元、8 萬元不 等之利潤之高傑黃華棟詹仁德於94年1 月21日搭機前往



越南,並分別於同年月26日、21日、26日,在越南同奈省人 民委員會完成高傑杜千清、黃華棟黎氏燕詹仁德與杜 金英不實之結婚登記手續,並取得經中華民國駐胡志明市臺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該國內容不實之結婚證明書後,於 同年2 月5 日持該證明書至新竹縣尖石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登記,致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即將高傑 之配偶為杜千清、黃華棟之配偶為黎氏燕詹仁德之配偶為 杜金英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戶籍登記 簿,並於高傑黃華棟詹仁德之國民身份證配偶欄上登載 其配偶分別為杜千清、黎氏燕杜金英,再據以核發高傑杜千清、黃華棟黎氏燕詹仁德杜金英結婚之戶籍謄本 ,足以生損害於戶籍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詹仁 德向花蓮縣警察局玉裡分局自首,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㈡、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 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檢察 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刑法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鍾佩芳
審判長法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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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