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余連發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侯建中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 度訴字第2801號本件被告眷舍事件之行政訴訟,即有關本件 原告之行政處分是否撤銷為據,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經於97年1月24日裁定命在該本件被告眷舍 事件之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1年4月24日 院田未股101判00319號字第1010002172號函1件在卷可稽, 並經原告具狀聲請續行訴訟,有原告101年5月9日民事續行 訴訟聲請狀1件附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 職權並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