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劉家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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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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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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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德鋼模股│台灣中小企│101年1月5日 │52,500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迴龍│ │ │ │ │
│ │陳榮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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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安特殊鋼│台灣中小企│100年12月10 │58,800元 │AZ0000000 │ │
│ │鐵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日 │ │ │ │
│ │公司呂雯鈴│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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