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告 周聰裕
被 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2,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