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785號
FYEV,90,沙簡,785,2001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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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五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峰
右原告與被告傑仕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零貳元折合銀元叁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
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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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仕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