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八五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峰
右原告與被告傑仕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零貳元折合銀元叁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
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