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92號
PCDV,101,補,1392,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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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
零陸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伍仟
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拾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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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